发布时间:
2025-12-19 10:00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公布3起关于餐饮油烟、扬尘污染的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人居环境,驻马店市城市管理部门严格履行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及大气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违法排放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压实主体责任,现选取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御都三鲜餐饮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3日,开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乐山路海云世纪城“御都三鲜餐饮店(门头名称:三鲜烩面)”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清洗记录作假。经现场调查取证,该餐饮店负责人承认油烟净化器未及时清洗维护,清洗记录作假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处理结果】
依据《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开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并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餐饮店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案例二:
驻马店市示范区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锦秀观棠项目涉嫌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5日,示范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位于驻马店市开源路与白云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锦秀观棠项目工地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立即联系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到达现场,经现场勘验,该项目存在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未硬化、大面积黄土裸露未覆盖、车辆带泥上路、出入口周边道路存留大量泥土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拍照保存证据,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复核,3月6日该公司已整改完毕。3月7日,对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锦秀观棠项目涉嫌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四、五项。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驻马店市高新区陕西集禾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两家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6日上午,高新区综合执法大队对辖区内在建工地开展扬尘防治专项巡查。巡查至白桥路与金源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城南高中”项目施工现场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2. 场内堆存的建筑土方未完全覆盖,存在扬尘污染隐患。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施工单位陕西集禾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示范区分公司及监理单位河南中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分别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复核,两单位在限期内完成了整改。2025年6月16日,高新区综合执法大队对上述两单位涉嫌违反扬尘防治规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规定。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裁量标准,高新区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陕西集禾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示范区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同时,涉案监理单位河南中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上述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也未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该监理公司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以及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裁量标准,高新区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河南中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目前,上述行政处罚均已执行完毕。
案例警示:
以上3起案例警示:一是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务必强化环保意识,充分认识餐饮油烟污染的危害性,自觉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定期维护清洗,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切勿对净化设施运行状况疏于管理。二是在建设工程扬尘治理领域方面,实施“一案双罚”的典型案例,对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提升扬尘治理效能具有示范意义。不仅处罚了直接造尘的施工单位,更追责了履职不力的监理单位,打破了以往“只罚施工、不罚监理”的惯性,清晰地向市场传达了“扬尘治理、人人有责”的监管导向,形成了从执行到监督的完整责任追究链条,有效推动了建设领域扬尘治理责任体系的全面落实。三是执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严格参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情节、整改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积极配合整改的单位依法认定为“轻微”违法情形并给予相应处罚。这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给予了企业纠错改过的空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初审:李 立
编辑、校对:刘义民
复审、校对:刘 奇
终审、校对:张小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