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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依法纠正“小过重罚” 、“过罚不当”的若干文件

发布时间:

2026-01-27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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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 正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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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15: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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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依法纠正“小过重罚” 、“过罚不当”的若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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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加强涉及对民营经济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依法纠正“小过重罚”以及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的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认为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的,应当尽可能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判决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第十四条 

最高检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意见规定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1)超越职权的;(2)主要证据不足的;(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4)违反法定程序的;(5)明显不当的;(6)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权的。   

    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以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1)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2)对于行政机关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列举情形的,可以提出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

    (3)行政机关既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问题,又存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需要改进的,可以在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者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中一并提出。

                ———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2024年4月7日)


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加大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力度,保障民营企业财产权和经营权。强化对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加强涉民营企业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民营经济发展排忧解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10月23日发布)


司法部

    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坚持应调尽调。切实贯彻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在案件办理全流程、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和促进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共识,及时化解行政纠纷。

    认真做好涉行使行政裁量权行政行为的调解工作,综合研判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在当地行政裁量权基准明确的范围内提出或者指导形成调解和解方案;尚未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加强类案对比,调解和解方案与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要保持基本一致。

    主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行政机关等单位建立沟通交流和共同研判机制,结合当地实际,选取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税收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行政争议源头治理专题交流研判活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


    加强涉企罚款突出问题治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依法审理企业对罚款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注重对大额顶格处罚、无裁量基准处罚、异地执法等情形的审查核实,加强执法方式的适当性审查,纠正小错重罚、以罚代管、以罚增收等突出问题。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征询涉案企业调解意愿,实现涉企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调解全覆盖。积极发挥工商联、商会等多方作用,共同做实行政复议案前、案中调解,引导执法机关主动纠正涉企执法不合法、不适当等问题,对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调解方案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论证,为企业依法获取和使用各类生产要素、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等创造有利条件,实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司法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全国工商联印发《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和相关典型案例》


最新案例:因“小过重罚”被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市场监管局长、副局长和法规股长等五人被追责!


案例二:雁峰区市场监管局小错重罚案

雁峰区某超市为招揽顾客,老板上网搜索了水果的功效和作用,制成了宣传海报,张贴在店内。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核实,认为超市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且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于2024年1月4日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未缴纳罚款。2024年8月22日,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雁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10万元。2024年9月12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显失公平,有违公平正义原则,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裁定。同时,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日报作为纠正“小过重罚”的典型案例报道。2024年12月23日,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1月6日,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3月,中共雁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因为该案出现小过重罚、显失公平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决定给予该局党组书记、局长彭某和政策法规股股长张某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分管副局长邓某责令检查处理,给予执法人员甘某、罗某批评教育处理。雁峰区司法局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暂扣雁峰区市场监管局甘某、罗某等2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附:此前类似的报道案例三:麻阳县司法局对麻阳县某执法单位不当行政处罚开展执法监督案麻阳县司法局于2025年6月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麻阳某执法单位对麻阳某诊所“未按要求储存医疗器械产品和经营使用无中文包装标识和标签的进口医疗器械以及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存在不当。麻阳县司法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该案涉及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麻阳县司法局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该执法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该执法单位撤销不当处罚决定。该执法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对该案进行了复审、集体讨论,依程序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某诊所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麻阳县司法局通过行政执法监督,为市场主体挽回损失20000元。目前,该案作为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典型意义:麻阳县司法局准确把握“轻微免罚”的法律原则,防止以罚代管,直接为企业减负,是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实践。



企业轻微违法却被重罚,信阳一县市监局被通报批评

 12月19日,记者从商城县纪委获悉,近期,商城县纪委通报查处了一起在服务企业和群众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2020年11月,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商城县某防水工程公司存在违规在墙体喷绘广告中使用《广告法》禁用极限词汇“中国”“第一”的情形,对其公司法人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因其违法行为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处罚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人员未能贯彻《行政法》中罚过相当的原则,未能引用《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未能体现行政法的教育原则与客观现实情况,未根据客观违法程度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执法目的不清、执法过程简单以罚代管,裁量虽合法但不合理、将“惩戒”放在首位,忽略了“教育、引导”的意义。

 商城县纪委、监察委对上述问题全县通报批评,责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分别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黄俊杰、工作人员李荣前进行提醒谈话,给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马登超诫勉谈话处理,相关处理结果和整改报告在12月22日前书面报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同时组织全体一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法》和县委“活力商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精神文件,提高认识,优化执法过程,限定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倾听群众诉求,以“教育、引导”为主,“惩戒”为辅。